(本办法于2018 年1月19 日经校务会讨论通过,于2021年3 月 30日经常委会研究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将创新创业教育理念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优化面向全体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思维、创业意识以及创新创业能力,学校特设置4-10学分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并制定本细则以规范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工作。
第二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参加创新创业教育活动按规定所获得的学分。创新创业教育包括校院两级,体现为校级创新创业教育活动和学院特色创新创业教育活动。校级创新创业教育活动设置为4学分,分为校级创新创业课程和校级创新创业实践两部分,其中校级创新创业实践主要包括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科技成果与发明专利、学术论文、竞赛、科技创新活动、自主实验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和其他(能力测试、经典阅读、学术讲座、文体活动)。学院特色创新创业教育活动包括各专业设置的科研训练、综合实践等内容。
第三条 学生应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具体要求选修创新创业教育活动并获得规定学分,其中校级创新创业教育活动中除创新创业课程以外的学分不得低于2学分,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活动中除创新创业课程以外的学分不得低于2学分。
第二章 校级创新创业教育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学分认定
第四条 为规范校级创新创业教育活动的管理,特制定了《北京邮电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学校在素质教育选修课中设置创新创业课程,具体的课程清单由教务处发布。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学生可以选修学校开设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成绩合格后可以计入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第六条 获得国家级及省部级科技成果以及取得专利,以相应证书为准。学生自主设计完成的小发明、小创造,需要撰写设计文档,必要时提供实物演示,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认定。
第七条 论文发表以正式刊物或收到录用通知书为准;会议论文以会议论文集或证书为准。发表高水平论文由学院认定,在非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须经过教务处、学生处和校团委共同确认。
第八条 各类竞赛获奖等级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准,由教务处负责审核认定。
第九条 科技创新活动由学校和学院共同组织管理。科技创新活动主要指在学校有关部门立项的科技活动,包含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雏雁计划、辅助教师进行科学研究、在教师指导下从事科学研究等。科技创新活动实行项目制,项目可以是教师科研课题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学生自拟的课题,但必须聘请指导教师。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启动获批准的项目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项目组要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中期报告,汇报项目运行情况。项目完成时,项目组要提交结题报告,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项目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
参加教师科研课题部分的工作完成后,学生需撰写总结报告,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学生承担的工作难度与工作量给予学生客观评价。
第十条 自主实验活动包括自拟方案进行实验(需撰写实验报告)、自制实验仪器用于教学、改制实验仪器和设备维修等,由学院实验中心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开展社会调查(需撰写调查报告)、参加志愿者活动。社会调查由组织单位进行审核认定,志愿者活动由校团委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 英语听力口语测试和语言文字能力测试的开展由人文学院负责,此部分学分由人文学院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 经典阅读所需的备选书目由图书馆提供,学生需撰写读书报告,此部分学分由图书馆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学校聘请校内外具有一定学术影响的专家学者作学术讲座,学术讲座学分的认定须经讲座主办单位在《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申请单》上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也可获得相应学分,其中体育类活动的学分由体育部进行审核认定,人文类和艺术类活动由组织单位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年末将相关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申请单提交至学院教务科,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具体流程可参见《北京邮电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审核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学生在《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申请单》登记上弄虚作假视同考试作弊,取消该项目学分,处分等级参照《北京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及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学院特色创新创业教育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学分认定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制定本学院各专业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学院开设的创新创业课程由学院公布,学生可以根据培养方案要求进行选修,成绩合格后计入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第二十条 同一项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已计入学院特色创新创业教育活动学分的,不得重复计入校级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8级学生开始实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北京邮电大学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标准
1. 校级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设置为4学分,按照下表的认定标准进行计分,积分达到4分后,可以获得校级创新创业4学分,其中积分达到8分者,成绩记为“优秀”;5~7分者,成绩记为“良好”;4分者,成绩记为“合格”;低于4分者,无法获得4学分。
2.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不能替代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教学必修学分和实践环节必修学分。
3. 同一项研究成果,例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成果获得学科竞赛或科技竞赛的奖项、自制实验仪器的成果升级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可选择分值最高的进行计分,不重复计分。
4. 竞赛、科技创新活动或自主实验活动等如果已经替代了相关实践环节的成绩,不得再进行创新创业教育计分。
5. 同一研究成果,已在学院特色创新创业教育活动中计分的,不得再进行校级创新创业教育计分。
6. 自主实验活动的认定,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标准,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创新创业教育计分。